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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政务电子印章管理,确保政务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电子印章是指电子数据表现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其中:

政务电子公章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协同办公、证照文件发布、监管执法等政务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务电子印章。

第四条 政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政务电子印章的规格、样式等图形化特征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制作政务电子印章的印模应由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向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提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是全省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全省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由本级政府指定并报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务电子印章的制发部门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5号)文件要求的印章制发部门保持一致。

第七条 政务电子印章由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在政务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电子印章使用部门的共同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建设维护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开展全省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工作。

第八条 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由省级统一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提供政务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已建成的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且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在此基础上与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互认互信。

第十条 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三章 政务电子印章制发

第十一条 为简化流程、便利各级政务部门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各级政务部门法定名称电子印章由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统一制作。除法律规定的特殊部门外,原则上各级政务部门应至少有一枚法定名称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多枚政务电子印章时,可向本级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对需使用多枚政务电子印章的,经本级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流程在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中制作。

第十四条 政务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由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备案。

第四章 政务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政务电子印章有效期与其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在使用期限到达前3个月内进行更新,可通过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续期。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政务电子印章损坏等需要更换政务电子印章的,应当申请注销原印章并重新制作。

第十八条 单位撤并、实物印章或政务电子印章不再使用、政务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政务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及时申请注销政务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 政务电子印章续期、注销、恢复或停止使用的,由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经本级政务电子印章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政务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政务电子印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政务电子印章,明确政务电子印章保管人员和职责,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政务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务服务等政务活动时,不得拒绝业务对象使用政务电子印章。

第二十三条 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办公平台及其他政务平台,向法人、个人等业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应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各类涉密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政务电子印章,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加盖政务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政务电子印章丢失、篡改等后果,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满足国家要求的电子印章技术标准,使用的密码技术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全省统一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将政务电子印章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三十条 政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和政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政务电子印章信息安全,并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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